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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意外受伤 谁担责
法院判决:被帮工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张乔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尤其在农村,大到结婚、盖房,小到种地、收麦,谁家需要帮忙,邻里亲友都会过来义务帮工。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受了伤,因此产生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被帮助人能否置之不理?

    2018年5月3日,史某在省会某村为其女儿举办新婚回门喜宴。任某当天中午参加喜宴等待开席时,应喜宴管事人的请求,帮助搭建遮阳棚。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任某在拉动遮阳棚过程中摔倒受伤。受伤后,史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任某送医诊治。事后,史某在垫付1万余元医疗费后,未再进行赔偿。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任某一纸诉状将史某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史某赔偿其伤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史某称,任某是自愿过来帮忙的,自己并没有主动邀请,且管事人现场进行指挥,任某不听指挥,操作不当,应当对其人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该喜宴是史某承包给了他人,遮阳棚也是喜宴承包人使用某村张某家的,因此事故与史某并无多大责任,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任某不是冲着喜宴承包人来的,而是出于乡亲情义,到史某家义务帮忙。遮阳棚也是史某租来使用的,喜宴承包人只负责租借到位,至于是否搭建如何搭建,也是由史某来做决定的。任某义务帮助打开遮阳棚的行为,受益人为史某而非喜宴承包人,任某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史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任某在帮工过程中,负有保障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而其帮忙的事务本身没有危险性,受伤系意外造成,故任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因任某存在未尽到保障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可以减轻史某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史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已赔偿的1万余元,史某还需赔偿任某人身损害的70%约6万余元。

    法官提醒: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量力而行。对于被帮工人来说,如果不需要别人的帮助,应该明确表示拒绝。如果不拒绝就表示已接受他人的帮助,一旦发生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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