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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体不适格 起诉被法院驳回

    说法

    □ 冉冰洁

    近期,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因原告王某主体不适格,法院裁定驳回其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原告王某起诉称,2018年9月11日,被告吴某为其写下砌砖工资款欠据一份。被告吴某辩称,其从未雇佣过原告干活,更未欠过原告工资款。

    法院审理查明,该欠据载明“吴某欠王某基瓦工工资款肆万元整”,债权人为王某基,原告王某没有提交债权已经转让的证据。法院认为,该欠据中载明的内容为被告吴某欠王某基瓦工工资款,欠据的相对方为王某基与被告吴某,因此该案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之间未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据此,法院作出驳回王某起诉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起诉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欠据载明“吴某欠王某基瓦工工资款肆万元整”,表明王某基与被告吴某有债权债务关系,但王某没有,故此王某不是该案的适格原告,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诉讼时,作为原告一定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的被告也要具体和明确,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法院就有可能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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