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士江
一袭浓黑的法袍,一张肃穆的面孔,一柄威严的法槌。宣布开庭后,经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审判长一锤“定”音,最后的结果,自然就是宣判。
宣判,意味一场诉讼审理后正义得以实现,意味着受害方权益依法得到了维护。法,蕴含在宣判结果之中,宣判结果的实现,也自然意味着“正义必胜”。
当“宣判”走进现实,我们发现“正义必胜”实现的道途,走起来却并非一路畅通。它有时坎坷,有时困顿,甚至有时还被搁置悬空。
这是发生在农村的一起寻常的交通肇事案,看似也并不复杂。清明时节,村民孙某闻悉朋友王某给已去世的父亲立碑,遂热心驾驶家中购置的农用三轮车,主动前去义务帮工。三轮车载着石碑和沙子、水泥在道路上前行,不幸意外撞伤了正在骑行的村民胡某。胡某受伤住院治疗,伤愈出院后,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庭。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判决孙某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一万余元。
法庭上,孙某认判服法;法庭外,孙某迟迟未能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原来,孙某父母年逾古稀,均卧病在床,两个孩子尚在读书,媳妇却因病去世。生活的窘状,日子的拮据,让前来执行的司法者情不自禁为其掬起了一捧同情的泪水。
当公正判决遭遇“困窘”的现实,执行,似乎就困顿在徘徊状态。每次,我望着胡某的背影,心中总要涌出一股心酸、无奈和同情,脑海里也一次次遐想着“法外”解决问题的可能。能否跳脱判决结论,寻求德治力量,让帮工受益人王某补偿孙某能力之外的赔偿?
“法外”落地,解决执行难。它与良知道德相接,与民风良俗相承,尽管于法无据,但于事发有根。通过与孙某的朋友王某促膝长谈,思想通了,但王某对补偿数额不同意。其理由在于,虽然事发为父亲立碑,但父亲是兄弟两人的父亲,胞弟理应有份。再与胞弟商谈,其以法院判决和“孙某不请自来”为由,理直气壮地拒绝。
有道是,法治之力在于正义,德治之力在于人心。当“执行”看见曙光又出现梗阻的时候,是否动用“自治”力量,用民间舆论来“撼动”王某胞弟的“固执”呢?经与村“两委”协商,该村请来了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乡贤人士,聚集一堂,围绕“该不该、公不公、怎么办”,让大家议大家评。终于,“正义”在法槌敲“定”之后,在受害方的等待中,获得了实现。肇事人孙某将农用三轮车作价顶债给胡某,王某胞兄弟各自出资1500元。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当法治的正义,走向人们琐碎复杂的生活执行时,却拷问着司法者能否汲取法律精髓,用法而不囿于法的水平,拷问能否调用民智向善的力量,激活当事人内心良知的能力。
法律立定了规矩,执行却考验着智慧。
(作者单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