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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做好新时代河北政法工作 更好地服务保障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大局

    (上接第1版)上级党委政法委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工作。

    《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全省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全省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能力,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意见》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及时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把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作为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重要任务,自觉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省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全省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意见》要求,要加强决策和执行,忠诚履行新时代政法工作各项职责任务。全省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相关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意见》强调,要强化监督和责任,确保党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全省各级党委要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党委政法委统筹党内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法部门内部监督,构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全面覆盖、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全省各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就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评考核、加强督促整改、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组织推动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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