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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债务打“太极”
法院判决二人共同偿还

    离婚前,夫妻二人因生意需要向共同好友借款;离婚时,二人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负责——

    □ 孟静

    离婚时夫妻不仅会分割财产,还要划分债务,那么,夫妻关于共同债务的处理是否影响第三人债权的实现呢?近日,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速裁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此进行了解答。

    2012年12月6日,赵某某和严某某登记结婚。2014年9月,二人因做生意需要向共同好友王某某借款6万元,承诺一年后还清,后因经营不善二人未能依约还款。2016年9月,严某某到路北区法院起诉离婚,赵某某同意离婚,二人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债务欠王某某6万元由赵某某负责偿还。”法院制发了民事调解书。不久后,王某某找到严某某要求其还款,但严某某百般推脱。王某某联系赵某某,赵某某只偿还5000元后便不再还款。此后,王某某多次联系二人,但严某某总是一口一个“不管”,赵某某则一口一个“等等”。见讨债无望,王某某只好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还款。开庭时,严某某拿出民事调解书,主张该借款应由赵某某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借款系被告赵某某、严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二被告曾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就该债务的承担达成了调解协议,但该协议系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债权人,更不能作为严某某拒绝还款的理由,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严某某、赵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本案借款系严某某和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共同债务,债权人王某某有权向其中一方或两方主张还款。虽然二被告已离婚并达成协议,但该协议系二人之间的约定,王某某既不知情亦不认可,因此该协议内容不能约束王某某。法律如此规定,既能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亦能防止夫妻一方为规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赵某某和严某某关于债务处理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本案被告严某某偿还了借款,则其有向被告赵某某进行追偿的权利,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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