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李胜男
石家庄市郭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一瓶酒,发现可能是假冒产品,于是将这家烟酒超市和生产厂家告上法院。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近日,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郭某却向办案法官邮寄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8年,郭某在石家庄市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一瓶汾酒原浆酒,后发现该酒是由山西杏花村义泉涌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白玉酒厂生产,却标注为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品。郭某认为,义泉涌公司假冒他人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是假冒产品。该酒厂借助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恶意欺瞒,增加销售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是,郭某把这家烟酒超市和义泉涌公司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义泉涌公司称,其认可诉争白酒系白玉酒厂生产,白玉酒厂为义泉涌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义泉涌公司与汾酒集团为委托加工关系,被告义泉涌公司受汾酒集团委托加工生产杏花村个性品牌白酒,明确标注方式为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该产品标注的相关责任由委托方承担,义泉涌公司不是该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郭某对被告义泉涌公司的起诉。义泉涌公司受委托加工生产的白酒标注汾酒集团的名称、地址、产地符合法律规定,并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汾酒集团和义泉涌公司系委托加工关系,双方选择标注方式为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并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因此,该案诉争白酒标注为汾酒集团出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恶意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桥西法院法官赵静向郭某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原告郭某明确表示:“赵法官,我的观点和您不一致,就算您判我输了,我毫无怨言,我从您的言语和态度中感受到了说不出的温暖。”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郭某在庭审结束回到老家后,还专门为审理此案的赵静法官寄来了一面写有“廉洁奉公业务精 勤政为民品德高”的锦旗。虽然结果不如愿,但赵静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司法为民的精神深深打动了郭某,使这起案件最终收到了“胜败皆服”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