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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鸣力
2017年11月的一天,谢女士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由于需要在道路左边转弯,便沿着大路逆向行驶。这时,从路边忽然窜出一条大黄狗,谢女士避让不及,撞上狗后摔倒在地。后经住院治疗,谢女士共花去医疗费等各种费用8000余元。出院后,谢女士将肇事狗的主人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家长期养狗,平时处于散养状态,事发时也没有给狗采取系绳等安全措施,没有看管好狗,其应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虽在公路上逆行,但与狗撞人的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自身不存在重大过失。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先生赔偿原告谢女士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谢女士虽沿着大路逆向行驶,是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与狗撞人的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自身并不存在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减轻王先生的责任,所以法院判决王先生全部承担了谢女士的赔偿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动物特别是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