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琳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保定市满城区某综合超市要求被告河北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火灾损失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23日凌晨3时,原告发生火灾,致使超市财产全部被焚毁。根据之前与被告签订的《店铺电子看护服务合同》,原告以其所设置的电子看护设备未发出预警为由,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124474.9元。被告辩称其合同中没有关于火灾事故的约定,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店铺电子看护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店铺发生盗窃时应配合甲方妥善保护现场,通知报警系统服务人员,并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且保险单为安保用户财产盗窃、抢劫保险单,不包含火灾事故,故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河北某安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和满城区某综合超市签订的《店铺电子看护服务合同》,未明确载明被告设置的电子看护设备未对火灾发出预警即承担赔偿义务,从而也不能认定被告的看护服务内容包含火灾报警义务,故此应该认定被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应该因为未对火灾事故发出预警而承担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