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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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 一样可以讨回借款

    □ 张兆利

    燕某和齐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二人恋爱期间,齐某多次向燕某借款,后者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款项给付男友(均未出具借条)。后来二人恋爱不成分手,燕某多次催讨借款未果后将齐某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燕某提交了电话录音、银行卡清单明细等证据。齐某辩称通话录音系原告偷录形成,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说法

    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贷合同,出具借款凭条,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没有借据并不一定意味着借贷关系不成立。本案中,虽然缺少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但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银行转账明细等形成了相互印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链。其中,电话录音作为视听资料,是8种诉讼证据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规定,原告提供的录音没有实际侵犯到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亦未就录音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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