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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公布五起典型案例警示老赖——
拒执违法 后果严重

    □ 本报记者 张兰华

    衡水全市两级法院夙兴夜寐、奋力攻坚,对于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法院依法严厉制裁,以强硬手段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公平正义,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工作落到实处。自2016年1月到今年5月,该市执行案件中,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8人次,已经定罪处罚9人,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11人。以下五例典型案例警示老赖们拒执的代价。

    案例一:申请人李某等17人申请执行魏某劳务合同纠纷。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17名申请人在魏某承包的桃城区某村“美丽乡村”建设工地务工。被执行人魏某拖欠17人工资共计2万余元,17名申请人多次向被执行人魏某催要,被执行人魏某均未支付。2018年3月6日,李某等17人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多次与魏某电话沟通,劝其自动履行,并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执行裁定书,魏某接收后仍拒不履行义务。2018年5月8日上午7时,多名执行人员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魏某母亲在楼下阻拦执行人员上楼。执行人员上楼后,经寻找,在厨房找到躲藏的被执行人魏某,执行人员宣布采取拘留措施,在戴手铐过程中,魏某拒不配合,其母多次拍打、抢夺执法记录仪,并咬伤办案人。魏某在反抗过程中,用兜里的尖锐物品扎伤一名法警的手臂,后拿起菜刀对法警挥舞,并推搡、击打法警。法警将母子二人制服后带至东门口派出所。在派出所,魏某及其母亲仍然拒不配合,大声吵闹,暴力阻挠执法。东门口派出所遂以妨害公务罪对二人立案侦查。

    案例二:南通某材料公司王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案件。2015年6月24日,王某、衡水某投资公司和赵某共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衡水某投资公司享有的对被告王某的债权1500万元转给赵某,王某以名下的南通某材料公司作担保。因被告逾期未还,赵某诉至桃城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偿还欠款1500万元,南通某材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月5日,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在向王某及南通某材料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后,王某及南通某材料公司仍拒不履行,但与多家公司有业务往来,有盈利进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在桃城区人民法院下达拘留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后,王某及南通某材料公司均不理睬,拒不履行。且在桃城区人民法院冻结南通某材料公司账户后,该公司变更账号继续经营盈利。2017年10月19日,因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桃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例三: 闫某申请执行康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年11月8日,被告康某向原告借款8万元整,武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予偿还,闫某遂将康某、康某的丈夫田某、担保人武某诉至法院。枣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康某、田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闫某借款8万元,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康某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闫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枣强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康某等已经外出躲避,下落不明,电话已经换号无法联系。在多方送达不能的情况下,枣强法院通过媒体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未向法院申报财产,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判决生效后和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康某在西安开设的银行账户上经常有大额的资金往来信息,证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其行为符合拒执罪的情形。据此,枣强法院依法以被执行人康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6年7月22日,枣强县公安局对康某上网追逃。9月23日,康某到枣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向申请执行人闫某归还了借款及利息。2017年10月12日,枣强法院以康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孙某与董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经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董某向孙某承担赔偿款290262.6元。由于董某拒绝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孙某于2016年11月5日向武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邑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被告人董某拒不报告财产情况。武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董某采取罚款措施后,被告人董某仍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二当事人存有姻亲关系,武邑县人民法院多次对董某进行劝诫,居中调解,但董某均置若罔闻。武邑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其司法拘留15天。其间,被执行人董某与孙某就该案达成和解,但和解仅是董某拖延执行的伎俩,实际上仍不履行义务,董某的种种行为导致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实现。鉴于董某规避执行的各种行为,武邑县人民法院将董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调查,董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拒不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8月23日,武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董某迫于生效刑事裁判压力,已将全部款项如数上交,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五: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秦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刘某共有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李某、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让其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李某、刘某拒不执行。经阜城县人民法院多次前去被执行人李某、刘某家中调解,始终未能履行。鉴于此情况,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对李某司法拘留七日。拘留期间,经阜城县人民法院多次去拘留所对其做工作,李某答应在2015年5月1日之前拿出11万元为其孙子李某某买楼房,但至今未履行。其间,被执行人李某、刘某得到赔偿款有能力给付,但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阜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向阜城县公安局移送侦查,阜城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7日立案侦查。2015年10月13日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因李某不服判决,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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