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针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房产一事提出执行异议,以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 本报记者 张乔
5月31日上午,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父亲带着写有“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锦旗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锦旗交到了执行局副局长张振通手中,连声说:“谢谢,真的太感谢了!是您和李春法官的共同努力,让我拿到了执行款及利息!”
2013年1月4日,原告王某在被告处一次性付款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电子商城320号商铺一处,交房日期为2013年8月31日前。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下午按照被告的通知到交房现场验收交房,发现被告开发的项目根本没有完工,且项目名称已改为“某服装广场”。原告因不能按时收房,提出让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原告于2015年8月提起诉讼,新华区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7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5000元。
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王某于2017年3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李春接到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其账面余额仅为57327元,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差甚远。李春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开发的某商业区升级改造区总面积为35042.89平方米,遂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该商业区建筑面积为229.82平方米的一套房产。当执行法官准备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时,被执行人为了拖延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上述房产超出标的,查封的上述房产价值1100余万元,而本案的标的仅为80多万元,请求解除查封上述房产,查封其他与本案标的相差不多的房产。
因为分歧较大,执行异议经一审审查、复议,今年3月又发还重新审查。因为执行异议期间很长,王某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理解,多次向领导反映李春故意拖延时间,对李春非常不满。执行异议发还重审后,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张振通法官并没有简单地只就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而是与案件承办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又分别传唤双方当事人。张振通针对被执行人心存侥幸拖延执行的行为,认真对其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全国法院今年开展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精准执行、攻坚执行”的决心、勇气和信心,告诫其不要再有侥幸心理,规避执行、拒绝执行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被告的代理人被法官的说理及耐心细致的精神所感动,主动说:“能否让申请人做些适当让步?如果能让步,我回去马上做相关人员的工作,对所提的执行异议撤诉,并尽快把执行款凑齐,争取将此案早日解决。”针对被执行人方的态度转变,法官又对申请执行人讲解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并把被执行人的意思告知申请人王某,问其能否做些让步。申请执行人同意做一定的让步,虽然本息已达92万余元,现在只要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90万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被执行人于5月30日将执行款打入法院账户,同时将执行异议案件撤诉,此案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