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因为缺钱偿还债务,卢某想到了一种来钱很快的门路。他利用烟盒制作了一个假爆炸物并写了恐吓信,快递给自己的前老板廖某,威胁廖某支付50万元,否则便引爆炸药。让他没想到的是,廖某并没有掉进他设的圈套。
卢某心有不甘,又急需用钱来还账,于是找来朋友王某商量干一票大的。卢某和王某故伎重施,又制作了一个假爆炸物。一天凌晨,卢某偷偷溜进某加油站后院,将假爆炸物绑在储油罐的排气管上。离开前,卢某给加油站老板留下一封恐吓信,称只要其拿出60万元,他会拆除炸弹。等到第二天上午,卢某一直没有收到加油站老板的打款,王某便从网上查到该加油站老板的姓名和电话,叫卢某给其发恐吓短信催款。这一次,加油站老板报了警,警方将二人抓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王某没有参与书写和寄送恐吓信,也没有参与放置爆炸物,敲诈钱款的数额也不是其确定和索要的,只是在犯罪前期实施了少量帮助行为,起次要作用,因此应认定王某系从犯。
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以将要实施爆炸相威胁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提议帮助被告人卢某以将要实施爆炸相威胁,敲诈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卢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不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系从犯的观点,从卷内证据看,从被害人的选定及查找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均是由王某负责,王某积极参与犯罪,因此对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的观点不予采纳,但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较被告人卢某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被告人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警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虽然涉案的爆炸物为假,被告人也没有敲诈成功,但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遭遇歹徒敲诈勒索应当冷静处理,及时报警,不要因恐慌而落入圈套。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某些“爱财人士”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走向犯罪,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