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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病发去世 能否认定为工伤

    签订合同之前,王某发现自己已生病。后来,他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只上了两个月的班,就在上班期间生病去世——

    □ 本报记者 张乔

    王某是某村村民,今年53岁。这些年,他辛苦打工维持家用,照顾一家老小。2010年,王某在打工期间生病,经医院诊断为肝硬化。经过休养,王某病情好转,且在以后几年时断时续地出去打工,平时靠吃药维持。

    今年2月,王某经人介绍来到某单位干起保安工作。上班后,单位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5月,王某在上班期间突然口吐鲜血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肝硬化晚期。住院治疗不到两天,王某去世。

    办理完丧事后,王某之子找到某单位,称其父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得病,应该算作工伤,单位应给予相应赔偿。单位负责人称,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单位让填写个人身体状况是否存在病症、有无疾病史时,王某隐瞒了其身体有病的历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涉嫌欺诈。同时,单位在《应聘须知》中规定,“如果提供虚假或隐瞒病情病史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均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王某在上面签了字。综上,王某即使在单位生病,也不能算作工伤,单位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出于道义,单位可以适当给些丧葬费。

    对于单位的说法,王某之子很疑惑。他打来电话咨询,像他父亲这种情况,能否算作工伤,单位应否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芳。

    杨律师说,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某单位称王某入职时隐瞒了病情病史,严重违反了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即使是在单位生病,也不能算作工伤。针对这种说法杨律师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之规定,条例第15条中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并未区分是旧患还是新疾。至于是否能够以隐瞒病情病史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被证明由于疾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某单位经合法程序将隐瞒病情病史列为企业规章制度,某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相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某单位不得在王某患病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且据王某之子和某单位所述,至王某死亡时,某单位并未履行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杨律师称,据王某之子所述,王某是上班期间发病,后经治疗无效死亡。这种情形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判断,即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并非当场死亡。其病发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如果不是在48小时之内死亡,依据该条例也不能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从文中描述来看,李某在医院治疗不满两天去世,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之情形,某单位仍要承担王某相应工伤待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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