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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废止1部条例修改8部法规

    本报5月31日讯 (记者 段美)记者从今天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我省废止《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等8部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种畜禽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2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条例制定所依据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已于今年被废止。同时,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对种畜禽管理进行规范,我省条例内容与上位法存在诸多不一致,已经不适应当前种畜禽管理工作的需要,予以废止。

    修改的8部地方性法规是:《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结合国家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先后修改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规,我省部分地方性法规与修改后的上位法存在不一致、不协调,因此作出修改。同时,有的地方性法规因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也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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