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马聪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相关要求,建立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符合规律的业绩评价体系,实现审判权改革目标中责权利统一,日前,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据悉,《细则》由总则、员额法官考核、业务部门法官助理书记员考核、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基层法院院领导考核、考核结果及运用、绩效考核档次、附则等8部分20条构成。
《细则》明确,实行分类评价考核。打破传统考核模式,按照工作职能将被考核人员分为列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层领导(含)以下的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不含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基层法院院领导四类人员。
《细则》规定,按岗设定评价指标。按照各类人员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设置了业绩考核指标、自身建设指标、领导和基础审判单元法官评价指标四项指标。其中,业绩考核指标,适用于全体考核对象,对员额法官业绩考核包括法官结案数量、参加合议案件数量、结案贡献度、办案质量、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18个月以上长期未结案件、电子卷宗制作、案件流程信息公开、案件归档率都有具体的分值标准。对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基层法院院领导也都作了详细的业绩考核指标分值设定。
《细则》提出,按评价等次奖优惩劣。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设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根据绩效考核四个等次对应分为四个档次,达到奖优惩劣的效果。此外还将考核结果计入业绩档案,作为法官等级管理、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