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唐春艳: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魏永刚诉被告袁军涛、唐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冀0102民初9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志明:
本院在执行戎英辉申请执行王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2015)正执字第00441号执行裁定书、(2015)正执字第00441-1号执行裁定书、(2017)冀0123执1210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正定县人民法院
公告
闫清泉、闫亮:
本会受理的王怡岷与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沧仲裁青字第0035号裁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沧州仲裁委员会青县办事处(地址:青县公安局南十米,电话:4325432)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沧州仲裁委员会
人民法院公告
韩栋、杨国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素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4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3214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史瑞尊:
你无照经营洗车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拟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增印、胡晓康 电话:03197825689
平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告
赵风克:
你无照经营餐具清洗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拟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刘林洲、齐振亮 电话:03197825689
平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寻尸启事
2017年12月18日7时13分接报警,廊沧高速公路沧州方向106公里加197米处,发现一无名尸。经交警勘查初步确定为一起交通事故。其无名尸特征:性别:男,身高:160CM,年龄:45岁左右,较瘦,头二侧秃顶,颧骨略高,下巴胡须较长,左肩处有1×1cm的黑痣。上身着深蓝色夹克,内着黑色高领毛衣,下身只着一黑灰色长裤,脚穿灰色袜子。
有知情者请与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联系。
电话:0317-5282122、5282108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青县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