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工程安全,维护河道卫生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近日,邯郸市政府出台《邯郸市城市河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依法治理和保护城市河道,充分发挥河道的正常功能,提供了法治保障。
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实行河长制管理
城市河道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河道环境卫生和工程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办法》明确了水利、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农牧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市、县(市、区)、乡(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实行河长制管理。河道水面的环境卫生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城市河道两侧绿地的环境卫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绿地以外的环境卫生由区人民政府负责。
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河道两岸沿线的环境卫生的清扫与处置,在所辖地段的沿河乡村、社区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好清运、管理工作。垃圾杂物应及时清运中转到附近的垃圾站,不得随意倾倒、焚烧。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等9种行为
严禁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场地监管,无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车辆,不得进出施工场地。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向河道倾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行为。
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防汛通道、人行道设置经营摊点;露天烧烤及遗弃杂物;破坏沿河市政公用及亮化设施,破坏沿河护栏,安全警示牌等相关设施;向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枝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破坏或采摘河内及两岸观赏类植物;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新建雨水入河排放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确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其中,在城市河道内垂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河道内炸鱼、毒鱼、电鱼,使用禁止的渔网、地笼、迷魂阵等手段捕捞水生动物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渔业法》和《渔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或采摘河内及两岸观赏类植物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情节较轻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赔偿损失,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