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贺
自古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坊间所说的父债子还,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反映了人死债不烂的传统观念,但这却并不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权人状告去世债务人家人的案件。
邱海与商文早年相识,关系较好。2014年1月,商文因有急事,手头缺钱,便想到了好朋友邱海。邱海听后,立即将23万元交给商文,商文拿到钱后出具了欠条。2015年9月,商文还款5000元,重新写了欠条,并口头言明再用几个月就归还。不久,邱海做生意需要用钱,遂多次催讨,商文却迟迟不还。2016年5月,商文病故。无奈之下,邱海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文之妻、母、子偿还借款22.5万元。
商文前妻称,其与商文于2013年3月已离婚,对商文借款情况不知情。离婚事实在前,借款关系产生在后,因此该笔借款属于商文个人债务,其不负有偿还责任。商文之母、子称对借款情况也不知情,即使借款属实,二人均放弃对商文财产的继承权,因此也不承担此债务。
路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邱海与商文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商文离婚时间早于商文向邱海借款时间,故商文前妻对此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商文去世后,其继承人应对其债务依法予以清偿,现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母、子自愿放弃继承,故二人对商文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文夫妇离婚时约定商铺归女方所有,邱海未能举证证明商文除了商铺之外还有其他财产,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即便本案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其对商文的债务也无须承担偿还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邱海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邱海不服,提出上诉。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