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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坚持以人为本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 赵媛媛)12月7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省政府法治办主任时清霜向会议作了相关的情况说明。

    《办法》围绕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明确了政府、减灾委及民政等有关部门责任,从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自救、救灾款物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前提下,规定减灾委员会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明确救灾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不同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综合利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做好灾害的预报预警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统筹调配人力、财力、物力,合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三是做好灾害风险排查治理工作,在自然灾害易发区域、重点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并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四是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加快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发挥市场机制在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

    规定应急救助阶段的工作措施。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首先,要及时启动预警响应和应急响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紧急避险转移,民政等部门做好应急生活救助准备工作。其次,要及时公开灾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好灾情发布、灾情上报和灾情损失发布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三,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灾运输线路畅通,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救助措施,保障受灾人员应急期间的食品、衣被、干净饮水、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需求。最后,要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鼓励受灾人员采取投亲靠友、自行筹建确保安全的临时住所以及其他方式自行安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规定灾后救助阶段的救助措施。一是减灾委及时评估受灾人员过渡性生活需求,研究制定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帮助受灾人员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修缮或者重建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四是统筹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基本生活救助后,受灾人员仍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对因灾导致长期生活困难,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对因灾发生疾病的,给予必要医疗防疫救助。

    规定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一是财政、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款物的分配、管理和使用,要制定本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并建立与物价变动挂钩联动机制,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无偿使用。二是明确捐助款物的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三是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和举报。财政、民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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