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迅 (记者 刘小林)为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近日,《衡水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衡水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7类应当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情形和5类不予公开的情形。
网上公开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为督促主办单位依法做好此项工作,《办法》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情况列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坚持合法、及时、便民、规范的原则。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法治机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实施。
规定了应当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予以公开的七种情形包括:作出维持决定的;作出撤销决定的;作出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变更决定的;作出责令履行决定的;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其他应予公开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社会敏感问题和突出矛盾,公开可能引起舆论风波、激化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并经法治机构审核同意的;复议决定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其他不适合公开的情形。
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应及时予以公开
《办法》明确,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对申请人和第三人的单位或个人信息应做相应的技术处理,涉及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的均应删除,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则上不作技术处理。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文书,除依照规定进行技术处理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同时,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及时予以公开。
为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载体及公开后的管理,《办法》明确,行政复议决定书应通过市政府法治信息网或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相应网站公开;行政复议机构和舆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相关舆情监控及应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为了防止行政复议决定书被用作不法目的,《办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有关信息牟取利益;未经许可,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公示栏及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公示栏的全部或者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者传播公示栏信息;非法使用公示栏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