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徐晓静 闫晓瑜)12月1日,阳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汪某驾车行驶至阳原县456县道时驶出道路翻于道路右侧边沟,造成汪某及车内乘员王某受伤以及车内三名乘员死亡、所驾驶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汪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相关部门出具了同意对汪某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态度,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汪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