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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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下巨债,与原告串通假起诉,企图蒙混过关,逃避债务——
双方恶意串通 法官依法驳回诉求

    近日,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持有借款合同及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0万元,被告当庭认可,双方均同意调解,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原告诉求。

    从双方提供的借款合同来看,合同约定:“张某向杨某借款38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杨某于2016年5月1日前将此款项交付于张某,借款期限2个月,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月利率为2%,利息每月1日结算。”后张某又出具收条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杨某款项380万元整”。到法院后,张某对杨某的诉求一概承认,但表示没钱无力偿还。双方还均要求调解结案。

    庭审中,法官发现,原告杨某对380万元款项的交付语焉不详,一会儿说给的全是现金,一会说全是转账,其提交的转账记录均为2013年至2015年其转给不同案外人的款项,并无一笔转给被告张某的款项,而张某对杨某前后矛盾的说法却表示认可。

    法官还查明,被告张某现为一家公司的大股东,该公司欠下巨额债务,被告作为股东疲于应诉。双方其实恶意串通,企图蒙混过关,意在逃避债务。法官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审理该案的法官邢雪冰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诉讼方式,意在逃避债务的行为,不仅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而且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孟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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