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 任俊颖)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法治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法治委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8件。这18件议案件件有回音。
其中,3件议案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1件议案已初审、2件议案提交11月份常委会初审、2件议案在通过的法规中已体现相关内容;2件议案项目已列入2017年立法调研项目,待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2件议案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2件议案待上位法修改出台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立法程序;4件议案建议有关部门积极沟通,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启动立法程序。
邢台市代表团刘江山、任龙秋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议案(第13号)。法治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促进、引导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出租车客运等内容做了明确规范。建议各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制定本地城市公共交通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指导工作。
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何洪友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的议案(第20号)和邯郸市代表团黄恩婵、李益民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2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积极着手起草条例文本,力争尽早提请审议。
邢台市代表团齐秀敏、钱江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议案(第19号)。法治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修改该条例,有利于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建议列入2018年立法计划。
邢台市代表团侯永利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第9号)。法治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我省作为农业大省,制定该条例有利于推动以法治方式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鉴于《土壤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规划,建议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关注上位法修改情况,待上位法出台后,视情况再确定是否启动立法程序。
邢台市代表团张之永、郝京茂等10名代表提出的《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第17号)。法治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该条例,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