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悦)近日,滦平县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妨害公务一案时,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均系本案犯罪嫌疑人或关键证人,不宜在讯问时在场。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承办检察官决定适用“合适成年人”到场讯问制度。随后,承办检察官积极与共青团滦平县委员会联系,选定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的一名共青团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讯问时,该团干部到场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必要的法治教育,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帮助其认识自己的错误,起到了监督、沟通、抚慰的作用。
“合适成年人”是以临时代理家长的身份到场参与讯问,有效解决了涉罪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的缺位问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其诉讼权利,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促使其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办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