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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违法不悔改 贩卖毒品再获刑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 李忠勇   甄晓霞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持有毒品案,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责令退交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余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杨某现年41岁,因吸毒于2012年7月17日被成都市警方行政拘留;因吸毒于2015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被告人赵某今年46岁,已多次“进宫”,因盗窃、流氓罪(当时罪名)于1986年8月被少管3年;因犯流氓罪于198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吸毒于2005年1月被强制戒毒3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赵某通过网络认识。而后,杨某先后4次以每袋2800元到3400元不等的价格从成都购买冰毒,后贩运至天津市,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共计85克。今年3月3日,杨某再次从成都购买冰毒,在向天津贩运的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杨某身上搜查出冰毒152.62克。3月1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赵某,在其家中查获冰毒23小袋,共计16.02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现犯贩卖毒品罪,应从严惩处;贩卖冰毒152.62克,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再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从重处罚。该二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赵某分别作出了上述判决。

    提醒

    贩毒、持有毒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为国法所不容。毒品的危害极大,不仅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腐蚀人们的灵魂,毁掉人生和家庭幸福,而且还会诱发各种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因此,提醒人们一定要认清吸毒、贩毒、持有毒品的严重危害,自觉远离毒品,坚决禁止参与吸毒、贩毒、持有毒品活动,切实做到无毒人生,健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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