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吴薇 魏志超 )近日,由承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卞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在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承德县检察院检察长郭玉峰以公诉人身份带头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对卞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犯罪嫌疑人卞某某和被害人水某因工程问题发生纠纷。水某开车离开工地时,卞某某驾车在后追赶,并在工地、辅路、省道等地三次撞击水某驾驶的车辆,造成水某的车辆严重损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危险。鉴于此案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承德县检察院领导对此案高度重视,检察长郭玉峰主动承办此案。
在这起案件审理过程中,郭玉峰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到庭参加庭审。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举证质证,准确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展开激烈辩论。
在庭上发表公诉意见时,郭玉峰释法说理,有理有节,针对案件定性问题给予被告辩护人准确回击。最终,合议庭认定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承德县人民法院当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