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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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重操旧业 屡偷好友被判刑

    □ 郝伟

    因犯盗窃罪入狱受罚,出狱后不知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将贼手伸向了亲朋好友。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多次作案,且均是对身边人下手,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在康保县连续多次盗窃,主要偷盗金银首饰、电子产品等贵重物品。2014年4月2日15时许,刘某约好友贾某在康保县某旅馆见面,趁机从贾某的衣兜内窃取金项链一条;2015年8月6日8时许,刘某到朋友杜某家拿衣服时,悄悄从杜某家的写字台上窃取了白色手机一部;今年3月4日14时许,刘某到朋友高某家吃饭,酒足饭饱后趁高某睡觉时,将茶几下面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

    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没有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刘某犯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理,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钱财,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切忌冒险去做违法的事,这样做不仅会失去别人的信任,更会失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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