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小林)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市委、市政府联合印发的《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责任追究事项进行细化分解。至此,衡水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追责机制建立。
明确责任主体
《清单》明确,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职能部门有关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细化责任追究事项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成因复杂、表现多样等特点,因此,《清单》详细列出了市政府26个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夯实了每一条监管职责和边界职责,划清了权力和责任。同时,细化了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及国有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追责的情形。
该追责体系突出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将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事件设定为追责情形。其中,本地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15种情形应追究党委、政府的责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等14种情形应追究环保部门的责任;对未经水资源论证,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审批非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的等15种情形应追究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责任;对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等19种情形应追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责任。此外,还包括《办法》中提出的应启动生态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
确立五种责任追究方式
《清单》规定,按照法定职责和其行为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责任,具体分为: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五种。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责任追究结果运用上,《清单》明确,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至少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