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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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游戏装备是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
盗窃他人游戏装备 游戏代练触刑法

    □ 吴靖 杨延朋

    近日,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依法办理一起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批准逮捕。

    今年8月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某网站成功应聘为被害人靳某发布的游戏代练一职。次日,王某来到靳某家中,开始游戏代练。其间靳某因故外出,王某看到靳某游戏账号中的游戏装备都很珍贵,遂心生歹念,偷偷将靳某游戏账号内的装备转移至自己的游戏账号内,后借故离开。

    靳某外出回来后,发现账号内游戏装备被盗,打王某电话遭拒接,遂报案。靳某因为大意,除电话号码外,未留下王某任何身份信息,这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很大困难。正在公安机关展开侦查时,王某又于次日应聘另一游戏代练职位,不想新雇主恰是靳某的朋友,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经相关机构鉴定评估,靳某被盗游戏装备价值共计49362元。邯山区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对王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已不是什么新鲜课题。游戏装备以及游戏账号内积累的“货币”“宠物”等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装备”“宠物”实际是以特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一旦脱离特定的网络游戏环境,将失去意义,但其是游戏玩家投入了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故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一种劳动所得。特别是对玩家来说,它具有使用价值,且可以转让,因此还具有交换价值,能够体现为现实中的一定财产价值。所以,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商品属性,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其主人寻求法律保护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靳某被盗的正是游戏账号中的“宠物”“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虽然虚拟财产不同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有形物,它看不见、摸不着,却有实实在在的价值。除了游戏之外,虚拟财产已深入我们日常生活,比如网购、手机通信等领域都有属于我们的虚拟财产。为了避免这些虚拟财产的损失,我们应当增强保护意识,升级保护措施,这样我们才能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玩得开心、用得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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