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任冬梅)“我们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康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并且由于其与相关证人相熟,可能存在干扰证人作证的情况,具有社会危害性,提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逮捕……” “作为辩护人,我认为事发后,康某没有与证人进行过接触,我会作无罪辩护……”
这一幕出现在11月1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公开审查会议上。此次会议是该院《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建立后的首次尝试。
康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为使案件审查更加公开透明,该院召集了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被害人及侦查机关代表,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对犯罪嫌疑人康某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展开讨论。
通过侦查机关介绍案件事实、逮捕必要性的说明,现场出示证据,辩护人质证三个环节,检察机关公开听取了双方意见。在保证案件侦查工作不泄密的情况下,以现有证据材料为基础,向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辩护人提出的异议逐一进行解释。最终,办案人员根据相关证据以及案件公开审查结果,对犯罪嫌疑人康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次公开审查案件,改变了以往书面审查和闭门审查的工作方式,通过侦查机关、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三方对案件争议点的碰撞,达到案件事实越辩越明的效果,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合理使用逮捕权,也保障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