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蒙蒙
近日,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
杨某家住曲阳县某村。2007年12月,杨某利用担任保定某公司业务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黑龙江某局给付保定某公司的货款3.5万元占为己有。2015年1月,杨某再次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保定某公司销售给黑龙江某局的货物,以长春某商贸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收取货款, 长春某商贸公司收取货款21.51万元(其中含代销某公司货款3.6万元),扣除手续费后,将剩余货款15.7万余元打入杨某个人账户,杨某将15.7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保定某公司17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保定某公司19.2万余元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部事实、情节及社区矫正机关认定书,可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