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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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钱财绑架儿童 构成犯罪被判刑

    □ 李忠卫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绑架案,被告人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娄某与11岁的被害人小明(化名)系同村,两家相邻不远。2014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娄某在小明上学的路上,将被害人骗至长期无人居住的王某家中,持刀进行威胁,并用绳子捆绑被害人,用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随后,娄某用新电话卡,匿名向小明的家人发信息索要赎金5万元,并威胁其家人不许报警。直至当日晚,被告人娄某仍未收到小明家人的赎金。由于害怕,被告人娄某将控制小明的地点告知了小明家人后畏罪潜逃。2017年5月,被告人娄某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娄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娄某在绑架被害人小明的过程中,虽有捆绑情节,但在索要钱财未果的情况下,及时电话告知被害人亲属,归案后又补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绑架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劫持了被害人,就构成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被告人娄某以索要钱财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等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构成了绑架罪。

    在此提醒,平时一定要加强对儿童的保护,防止不法分子对儿童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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