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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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北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1/20183029,出票人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富强大街支行,出票日期2016年5月9日,到期日2016年8月8日。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申请人河北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遗失商业承兑汇票三张(票号00100061-20007602金额1000万元、00100061-20007603金额1000万元、票号00100061-20007611金额516万元,出票日期2015年10月30日,到期日2016年4月30日,出票人河北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收款人河北瀚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付款行中国交通银行友谊北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诉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任建斌: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任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0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田锐: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田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04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军海、卢瑞丽: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军海、卢瑞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04民初2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苏广辉:

    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苏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冀0104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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