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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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著名商标立法“不合时宜”将被全面清理

    (上接第1版)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以支持、扭曲市场公平竞争关系等问题,在操作过程中也滋生和带来了一些弊端。

    “这与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要求不符,继续保留则弊大于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表示,地方立法也不应再为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提供依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予以清理,适时废止。”

    据了解,全国31个省区市和15个计划单列市中,除个别地方外,都分别以各种形式规定了著名商标制度。其中,地方性法规11部,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8件,设区的市级地方政府规章7件,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还有6个地方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致函河北省、吉林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和长春市、吉林市、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同时,还致函国务院法治办,建议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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