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永学
最近,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官员涉嫌受贿案件,在被告人一方证人已经到庭并正在验明身份的时候,法院一名旁听的副院长通过法警向合议庭法官传递“法条”,提醒延期审理。结果主审法官在辩护律师的抗议下,宣布庭审延期。
该副院长传递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然而,该副院长的举动引起安徽省部分律师的强烈不满,指责其曲解法律,干预司法。当事法院则认为,副院长柴某“及时提醒合议庭参阅相关法条规定,是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那么,这名副院长到底是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干预司法审判?履职监督和司法干预的界限在哪里?要澄清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法律规定和庭审惯例进行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公诉案件中,当事人或辩护方申请新的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延期审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这种情况,法庭会要求辩护律师对证人、证据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如果认为新的证人、证据可能对案情构成重大影响,合议庭将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延期审理决定既可以在证人作证前作出,也可以在证人作证后作出。
具体到该案,在辩护方证人已经到庭的情况下,合议庭作出延期审理决定,这一决定虽不违法却有失公允。因为这个出庭证人显然不在检察机关视线之内,有可能是辩护方手中的“重磅炸弹”,在证人身份已经曝光但还没有作证的情况下中止庭审并延期,很难保证再次开庭时该证人还会出庭作证,这是因为,虽然对新的证人、证据的核实调查由法院来完成,但是,谁敢保证侦查机关不会私下接触辩方证人?
这种担忧是合理的。所以,副院长当庭依法“监督指导”合议庭延期审理,有浓重的偏袒公诉方的嫌疑,是法、检长期形成的默契的表现。尽管被告人涉嫌受贿,在情理上不值得同情,但是,法律就是法律,其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容亵渎。
这一事件也揭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对独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何厘清监督和干预的界限。从副院长当庭监督引发“干预司法”的指责,不难看出这种“随机监督”的弊端。因此,对独立审判活动的监督必须要有规范的程序化机制,任何个人、包括法院领导必须按规矩办事,不能凭个人的理解或动机随意中止正常的庭审活动。这是司法去行政化必须迈出的一步,也是实现审判独立、剔除司法干预的重要制度保障。
厘清审判监督和司法干预,唯有彻底的司法体制改革,靠一纸命令是行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