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任黎平:
本院执行的冯振忠申请执行任黎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张开执字第259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和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我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逾期未履行,我院将对已于2015年3月23日诉前保全你名下的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高新路南巷西15号2号楼3单元302室(房证号00134950)、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朝阳西大街15号锦绣园商住东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房证号0014277)、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工业南路农业局家属楼2号楼5单元202室(房证号00141047)、位于张家口市桥东区钻石中路63号龙山水郡小区11号楼1单元101室及1单元101号地下室等其它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请上述房屋相关权利人及时向我院申报权利,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郭凯、郭建勇:
本院在执行赵新平与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成武古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郭凯、郭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公司及个人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及个人公告送达(2015)石执字第00673-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及个人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履行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和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诉你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物权保护纠纷十案,已审理终结。经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406、00411、00412、00413、00414、00415、00416、00417、00418、00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石家庄市和平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市中北房管所诉你与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物权保护纠纷七案,已审理终结。经多方查找,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0403、00404、00405、00407、00408、00409、004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石家庄市中北房管所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