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彬 通讯员 周爱国)11月2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莲池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陈某经营的施工队承揽了为保定市利民路锦绣鑫城小区铺设地下输电管道的工程项目。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以保定市供电局的名义与保定市供水总公司管道护理分公司签订了《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双方针对在保定市利民路锦绣鑫城小区门口进行电力顶管作业时如何对供水设施进行保护作了相关约定,王某在该协议上以施工负责人身份签字。2014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在没有供水公司工作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就通知没有顶管操作资质的被告人马某等人在锦绣鑫城小区西侧道路开始施工。2014年4月8日13时许,马某违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进行勘测时没有勘测出自来水管道的情况下,操作顶管机进行作业,将地下自来水管道顶破,导致自来水管道大面积跑水,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8873元。案发后,陈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了保定市供水总公司的全部损失,保定市供水总公司对马某、王某、陈某均表示谅解。
莲池区法院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