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未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栾城区冶河镇某村南,擅自占用该村耕地18.2亩建煤场。经鉴定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属耕地,在基本农田范围内,造成耕地毁坏不能耕种。
栾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犯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被告人范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冯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