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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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执笔人:张囡囡

  (河北师范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指导人:王宝治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是宪法赋予我们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不但关系到我们能否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自由地传递和交流信息、尽情地抒发思想和情感,还与我们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等多项重要权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通信自由的含义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通信工具来表达其意愿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进行干涉。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报、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表达其意愿,不得被非法扣押、隐匿、拆阅、录音、窃听或采取其他方式获取其内容。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通信自由的内容亦有扩大的趋势,现代的通信自由,不仅是指公民以书信、电报、电话等传统手段进行交流,也包括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与他人进行交流。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与他人进行沟通,传达信息,享有不向国家告知,国家不得非法获悉其内容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障在通信过程中公民个人自由表达的内容不被他人知晓。

  尽管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都有实现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基础,但二者的侧重点与角度不同:前者强调公民表达其意愿的自由,后者更侧重个人对公众保持私人性格、行为和数据秘密的权利。公民通过行使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可以自由地进行社会交往,表达其意愿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

    

  我国宪法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规定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首先,通信自由。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与他人以各种方式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包括公民通信的自由和不通信的自由。

  1.公民通信的自由。通信的自由是指公民意图与他人用书信或用电讯设备等方式传递消息,或者不受组织地接收他人以此方式传递的消息,彼此进行联系不受到侵犯的权利,即包括学者所说的发信自由和收信自由。由此可见,这里的“自由”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自由决定向他人通信;其次是自由决定是否接收他人写与自己的信件;最后是自由决定与他人通信的方式,如书信、短信、电话、网络聊天等。

  2.公民不通信的自由。不通信的自由是指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不与他人进行通信或者正常的生活不受他人恶意通信干扰的权利。所谓恶意通信,是指不以正常的通信为目的的通信行为,如垃圾信件、骚扰电话等。不通信自由是通信自由的自然延伸和必要补充,通信的自由和不通信的自由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通信秘密。通信秘密是通信主体享有的通信内容没有公共的、合法的事实状态。该项权利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非财产性和终生性。通信秘密的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

  1.通信内容。通信内容包含邮政和电信通信两方面的内容。邮政通信内容包括纸质信件、汇款单附言的内容;电信通信内容包括电话、电报、电子邮件、语音寻呼、多媒体图像等内容。

  2.与通信相关的资料。邮政通信相关资料包括邮编、收件人、发件人、通讯地址、邮戳时间等。电信通信相关资料包括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络时间、地点、次数、电子邮件网址等。

  3.通信工具使用者的资料。包括使用者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通信所有权的性质、费用缴纳情况等。随着时代的进步,上述内容的外延必将不断扩大。

  为了加强宪法实施,确保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实现与保障,我国法律法规也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障给予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宪法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须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时,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除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就是说,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检查的法定事由为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限制

  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的保护,但是作为权利,其仍具有一般权利的特征,即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也要受到限制。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监护人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拆阅信件。虽然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自出生就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却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及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其监护人是可替代其拆阅信件的。

  2.因国家安全或侦查犯罪之需要。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等均对此有相关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此外,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监狱部门也可以对服刑人员的通信进行检查。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需在公民通信自由权的保护与国家法定机关对公民通信秘密的获取权力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也使公权力得以正常运行。因此,公权力在干涉公民通信自由时应遵循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利益、遵循正当程序及保护信息秘密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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