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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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商品混凝土为何进不了营子矿区?

  □ 本报记者 张树永 刘波

  出于对环境保护、建筑质量等方面的考虑,早在2004年,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个相关部、总局联合发文,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我省也于2013年出台了《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鼓励、推广、规范商品混凝土的市场培育及其使用。但是不久前,记者接到投诉: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以发红头文件形式,不让辖区内参与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使用外地商品混凝土。

  10月21日,记者前往鹰手营子矿区调查采访。

  记者拿到的这份“红头文件”由鹰手营子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编号为“营住建字【2015】30号”。发布时间为2015年8月3日。主要内容是:住建局在工程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质量不达标,且大部分为外埠企业生产。由于该区对外埠商品混凝土企业没有监管权限,发现质量问题时间较晚,会严重影响工期。“为了便于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扶持本地企业发展,推广本地企业产品,确保进入我区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要求营子区范围内的工程要使用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

  营子矿区被兴隆县环抱,与兴隆县向来联系紧密。

  隶属于兴隆县的“兴隆县力升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位于该县与营子矿区的交界处,距离营子矿区2公里左右,距离兴隆县城20多公里。从2011年开始,该公司经营商品混凝土,由于距离营子矿区较近,矿区也就成了公司的主要市场之一。几年来,营子矿区的很多项目都使用了这家公司的商品混凝土。

  可从今年8月起,该公司在营子矿区连续遭遇到工程干了一半,建筑企业突然停止使用其商品混凝土,而改用矿区内一家近年新建同行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情况。

  “这让我们疑惑不解”,兴隆县力升公司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开始不知道咋回事,后来通过和对方联系才知道,完全是由于矿区住建局发了这么个文件。我理解他们,不听文件的,你受得了吗?毕竟你是在辖区内搞工程、挣钱。”

  “问题是如果是人家自主、自愿选择,我们没什么说的。建筑企业择优选用建筑材料,无可厚非。价钱,质量,我们可以比。事实上,我们都合作得不错,这些半截子工程都是我公司将需要高标号水泥的基底、垫层等难度较大的工程完成后,改用其他的。政府不能这样干!”

  记者走访了几个项目工地。在某项目的施工现场,提到商品混凝土,一名工程负责人就倒开了苦水。他说在鹰手营子矿区辖区内只有一家商品混凝土制造企业,这家企业成立时间晚,而且在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价格比鹰手营子矿区周边商业混凝土制造企业贵一些。因此在施工初期,他们用的是外地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但是刚刚将垫层基底打完,鹰手营子矿区住建局质检站的工作人员就找到了工地,要求他们使用矿区辖区内那家混凝土制造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并声称如果不用,项目将无法验收。而让质检人员能够如此理直气壮的凭据,就是他们手上拿的一份鹰手营子矿区住建局文件。

  按照相关法律,政府部门是不能、也无权制定这样的文件的。那么鹰手营子矿区住建局的这个文件是怎么出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文件是怎么下发到各个企业的?

  在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政府,记者见到了该区住建局局长王东辉。

  王局长对记者说,下发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保障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在之前的检查中,他们发现一些工地使用的外埠商品混凝土质量不达标。由于混凝土检测是要在混凝土凝固之后进行,一般需要十几、二十天的时间,在此期间内,建筑企业不可能停工等待,一旦发现混凝土不合格,想要弥补已经不可能。而且该局对外埠的混凝土没有管辖权,无法指导和监督生产,发现问题无法直接处罚,容易造成不合格混凝土的滥用。当记者提及质量问题有相关的质量监管渠道,文件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等问题时,王局长表示,该文件只是引导性的,并不是禁止。如果文件违法,他们可以考虑撤销等处理方式。

  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接到鹰手营子矿区有关该文件的处理情况。

  图为图为在鹰手营子矿区某工地,该区外的混凝土供货企业向工地供货的合同被中止后,该区内的混凝土制造企业正在现场施工。

  本报记者 刘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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