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案例:
10月29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
2013年11月下旬,赵县某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该厂车间,组织指挥工人做硫酸铵结晶实验,并授意工人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循环利用后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通过排水泵和钢丝软管排入厂外雨水管道,经地埋管直接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管网,最后排进河流。赵县环保局2013年11月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提取了水样,经分析检测属于腐蚀性危险物质,并经省环保厅认可。
张某在法庭上称,公司进行化工实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沉淀池收集回收利用,但因废水过多,溢出沉淀池沿排水管排出。庭审中,张某认罪态度良好,并在案发后将罚款如数缴纳给环保局。法庭将择期做出宣判。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几种情形,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污染环境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执法成本高、取证鉴定难等特点,增加了查办环境污染犯罪难度。近年来,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不法分子一旦触碰法律这根高压线,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公众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法律常识,依法行事,并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共同维护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