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女子刘某依法诉至涞水县人民法院。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刘某与同村段某长期保持情人关系,后来段某提出分手。此时,刘某已怀孕,她感到十分绝望,想到如果段某受伤就不能和别的女人结婚了,便产生了伤害段某的念头。2014年8月22日,在与段某外出归来后,刘某回家找出一个装有腐蚀性液体的小瓶子和注射器,然后来到段某家。在段某家厕所内,刘某将含有硝酸根离子的液体吸入注射器内。随后,刘某来到院中,从段某背后向其后脑勺处注射。段某感到疼痛后将注射器打掉,后辗转于各医院就医。经涞水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段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刘某打电话报警又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认罪态度较好,也取得了被害人段某的谅解。段某对案件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且刘某某即将临产,为此在庭审过程中,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涞水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遂作出如上判决。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