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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晚10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本报2月16日讯 (记者 韩志强)记者今天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为改善我省春节期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省公安厅制定了工作方案,对烟花爆竹禁限放提出要求。

  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主城区可燃放时间为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每天早7时至晚10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主城区除可燃放时间外,未经当地市政府批准,任何时间不得燃放。限放区域内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集贸市场、车站及居民小区、楼房阳台、绿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周边100米以内及电力、通信线路附近;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上述单位、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必要时派专人监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方案规定,严禁销售、燃放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主城区允许销售、燃放箱体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双响除外)。

  经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点,须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进货,凭经营许可证、临时占道许可证(非占道经营的自然村除外)、营业执照,悬挂规范统一的标识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主城区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每年腊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初五,配送时间从腊月二十一开始。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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