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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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人
搭乘者也要担责吗

  □   本报记者 张世杰

  年关将近,酒局逐渐频繁,网上盛传几斤哥、几斤姐,喝酒除了伤身,还可能“伤人”。某日凌晨,陈先生和好友芦某到郊外喝酒,回来时芦某开着无牌摩托车搭载陈先生,行至一桥上时,与在路边行走的黄某相撞,导致黄某受伤后不治身亡。后黄某的家属将芦某和陈先生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赔偿50万元。死者家属认为,陈先生明明知道芦某喝了酒开车,却不劝阻,应该负连带责任。陈先生觉得很冤,自己只是乘客,为何要负责?

  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张少怀律师。张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3款“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的规定,陈先生在明知芦某大量饮酒禁止驾驶车辆的情况下,没有进行提醒与劝阻,对芦某酒驾行为确实存在纵容情形,对有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持轻率、放任的态度,故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鉴于陈某的过错程度轻微,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律师在此提醒,春节将至,过年期间走亲访友难免会喝酒助兴,但饮酒后,血液中酒精浓度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麻痹,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线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导致驾驶人反应能力和操作能力也会大大下降,无法准确判断突发情况。行车安全是头等大事,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同时,作为乘客也应及时提醒司机不要酒驾,拒绝酒驾,共创平安回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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