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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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庆年夜饭
别让烦恼上餐桌

  □ 张兆利 王晓芹

  年关临近,多数饭店的年夜饭预订已是“一桌难求”。不过,在年夜饭消费过程中,雾里看花般的菜单、五花八门的合同条款,以及经营者的种种“霸王”规定,着实令消费者防不胜防。

  

  签预订合同须谨慎

  案例:2014年元旦刚过,吴先生就早早地到酒店预订了年夜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吴先生按约定交了“定金”200元。后来,吴先生又改变了想法,打算回老家过春节。主意打定后,吴先生去酒店索要“定金”,结果酒店却执意不退还,还说这样做是合法的。

  点评: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定金和订金具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卖方履行义务,则订金可以抵作买方的价款,如果卖方不履行义务则应返还订金给买方;二是给付主体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既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而给付订金的一方只能是买方;三是数额不同,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订金没有严格限制,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即可。由此可见,吴先生疏忽大意将“订金”写成了“定金”,因此反悔而向酒店索要“定金”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花样菜名”迷人眼

  案例:2014年春节,许女士和亲家商定除夕在酒店一同度过。电话订餐时,服务员报了一通吉利好听的菜名,什么“金玉满堂”、“一帆风顺”、“五谷丰登”等,许女士听着“很受用”,于是没有细问便预订下来。结果,到了除夕晚上,许女士和家人坐到餐桌前傻了眼,原来所谓的“金玉满堂”就是清炒萝卜,“五谷丰登”的原料则是青豆加玉米粒。普普通通的家常菜,却因为花哨的菜名而价格翻了一倍多。

  点评:如今,提供年夜饭的饭店往往都会在菜名上做文章,比如“年年有余”其实是“清蒸鳜鱼”;“一团和气”其实是“炸麻球”……本来平常的菜品只要取上一个应景的名字,价格便成倍上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具体到餐饮业,有关菜品的主料、配料、重量、工艺等,经营者都有义务明确标注并向消费者明示;对于消费者的相关询问,经营者有义务详细解答和说明。

  

  饭后结账要仔细

  案例:2014年春节,张大妈携女儿女婿去饭店吃年夜饭时,携带了自家珍藏多年的两瓶“茅台”,饭后结账时却发现多出了200元额外服务费用。张大妈提出质疑,服务员告知这是因为自带酒水而收取的“开瓶费”,是行业规定。张大妈虽然对这种事先不予告知的做法十分气恼,但也自认倒霉了。

  点评:时下,不少酒店都贴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温馨提示”。其实,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这是关于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规定。其中知情权指消费者在消费前,商家事先必须明确告知其具体明确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选择权指消费者在知情后,有选择或拒绝的权利。据此,本案中,该饭店的行为显然侵犯了张大妈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的“店规”,明显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外送”另收费须事先告知

  案例:王大妈家附近有一家餐馆,平日承诺5公里以内免费送餐。2014年春节,王大妈提前在该餐馆预订了年夜饭。除夕夜,餐馆服务员在将饭菜送到王大妈家时,要求多付100元钱的外送费。王大妈认为餐馆加收的外送服务费不合理,双方为此形成纠纷。

  点评:餐饮业在制定外送服务规范时,其承诺的外送服务时间、范围以及收费标准等,实际上是一种格式合同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本案中,餐馆在外送条款中没有事先约定除夕夜需要加收费用的款项,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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