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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朱馨怡
日前,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在路口左转弯时,被即将右转弯的被告刘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追尾,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均有不同损伤。后经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原告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7998.19元,由于被告刘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费用共计17675元,其余费用323.19元由被告刘某按责任比例负担,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按30%比例赔偿,仅需支付97元。
法官提示:目前,电动车仍是很多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电动车闯红灯、逆行、驶入快车道等交通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给城市交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根据我国交通法规,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辆,应行驶在慢车道上。如今马路上电动车违法行驶现象屡见不鲜,据交警部门不完全统计,因电动车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占城市交通事故率的30%以上,成为城市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此,提醒广大骑电动车的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