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刘某自黑龙江来到藁城后一直无所事事。2014年6月6日,其在藁城信誉楼三楼卖鞋专柜看到试鞋的李某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在身边的试鞋墩上,便起了贼心,趁李某不备将包盗走,内有现金1200余元,金立牌手机一部(经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证价值为391元)及身份证和银行卡等物品。2014年6月10日,尝到甜头的刘某再次来到该商场伺机盗窃,发现张某试鞋时将包放在身边的试鞋墩上,包未拉拉链,便趁机将包内的钱包盗走,内有现金160元。
庭审中,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进行扒窃,窃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案发后刘某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年关将至,常逛商场的朋友们试衣时一定要对自己旁边的动静及情况提高警惕,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可疏忽大意。
周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