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跟随包工头张某施工,张某先后向李某出具了6张工资欠条。李某得知张某拿到工程款,前去索要被拖欠的工资却被拒,李某遂以6张工资欠条为证据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张某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不应直接受理,请求驳回李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张某的答辩理由显然并不涉及其与李某的劳动关系问题,而仅仅就法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的问题进行辩解,故法院有权直接受理。经审理,法院判决张某限期支付李某工资18.7万元。
陈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