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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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化工废料污染环境犯罪
该如何定性

  □ 殷贤领

  案情:在利益驱动下,河北省肥乡县某村村民谢某自2014年2月份以来,在无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使用盐酸、氯化锌等化学制剂进行电镀加工,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附近村民反映强烈。其加工厂排放的污水由执法人员取样,经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检测后,发现污水总锌浓度为29.3mg/L,属严重超标。案件进入公诉环节后,检察人员对案件如何定性出现了分歧意见。

  争议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危害,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因此,应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理由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虽然与污染环境罪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本质不同。首先,在客体要件上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污染环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止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其次,在客观要件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污染环境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放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再次,主体要件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最后,在主观要件方面,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污染环境罪要求有意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物质,但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只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某为谋取经济利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盐酸、氯化锌等化学制剂进行电镀加工。虽然谢某倾倒化工废料出于故意,但对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过失,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求,鉴于此,该案应认定为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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