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5年02月03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我省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所有乡镇设立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本报讯 (记者 段美 实习生 智恬)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3月底前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

  通知明确,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家庭对象、个人对象等三类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分类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等三种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申请受理方式: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积极主动发现受理。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